事業應於本辦法施行日或取得供氣營業執照日起三十日內,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以儲存所提撥之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並將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名稱或帳戶異動時,亦同。
﹝1﹞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運用,以下列二種資本化之輸氣管線汰換為限:
一、本支管:包括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及其 他相關支出。
二、表外管:包括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及其 他相關支出。
第8條
﹝1﹞事業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併同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下列資訊:
一、按前一年度稅後淨利提撥當年度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計算及金額。
二、歷年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明細表(
附表)。
三、前一年度本支管汰換之金額及明細項目。
四、前一年度表外管汰換之金額及明細項目。
--106年11月16日修正前條文--
﹝1﹞事業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併同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下列資訊:
一、當年度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計算及累積提撥金額。
二、前一年度新增及過去年度累積之實際支付於輸氣管線汰換金額。
三、前一年度本支管汰換之金額及明細項目。
四、前一年度表外管汰換之金額及明細項目。
--102年8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事業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併同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下列資訊:
一、當年度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計算及累積提撥金額。
二、當年度新增及過去年度累積之實際支付於輸氣管線汰換金額。
三、當年度本支管汰換之金額及明細項目。
四、當年度表外管汰換之金額及明細項目。
第9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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