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期間之年利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為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以單利計算,年利率為當時公告之貸款期間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第7條
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時之死亡給付或請領第一等級、第二等級或第三等級之殘廢給付時,貸款視為全部到期,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金及利息者,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之保險給付抵銷之。
前項被保險人死亡,無保險給付得抵銷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保險人應依法向其繼承人追償。
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保補償金時,貸款視為全部到期,保險人應就其未清償本金及利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保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94年12月14日修正前條文--
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時之死亡給付或因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請領殘廢給付時,貸款視為全部到期,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金及利息者,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之保險給付抵銷之。
第8條
被保險人逾貸款期間有未足額清償本貸款之本金及利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時之死亡給付或請領第一等級、第二等級、第三等級殘廢給付時,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之保險給付抵銷之。
被保險人請領前項給付外之其他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得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每次抵銷百分之五十,至足額清償止。
--94年12月14日修正前條文--
被保險人逾貸款期間有未足額清償本貸款之本金及利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時之死亡給付或因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請領殘廢給付時,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之保險給付抵銷之。
被保險人請領前項給付外之其他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得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每次抵銷百分之五十,至足額清償止。
第9條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抵銷者,應於核定保險給付時,一併以書面通知之。
第10條
保險人可抵銷之金額,應以被保險人未償還之本金餘額及依
第六條規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合併之。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