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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2/03/14。
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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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發布日期】111.03.02【發布機關】
勞動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11015010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三十八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本法醫療給付診療範圍及醫療費用,其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除準用
全民健康保險法
及其相關規定外,以本標準規定者為限。
第3條
﹝1﹞
本標準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
附表
。
﹝2﹞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於收治本法第
三十九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被保險人後,符合前項
附表
規定者,得依附表所定支付點數申報費用。
第4條
﹝1﹞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四十五
條第一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
﹝2﹞
依前項申請核退費用者,除檢附本法
施行細則
所定之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備書件外,並應檢附符合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規定之自付差額同意書。
第5條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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