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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1/09/28。
法律用語辭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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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8.05.28【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3031846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原條文
】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60095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60298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及全文4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七條
第三項、
第八條
第二項、第
十六
條第三項、第
十七
條第二項、第
三十三條之一
及規費法
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新含藥化粧品及新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變更登記審查費
(一)品名、包裝、用途、申請商號或製造廠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成分、品項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四、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許可證展延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五、輸入之化粧品分裝或改裝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六、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許可證、標籤或仿單之核定本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七、化粧品產品管理屬性判定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八、許可證、證明書費,每張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3條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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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七條
第三項、
第八條
第二項、第
十六
條第三項、第
十七
條第二項、第
三十三條之一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
第3條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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