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終身學習機構審查彙總,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一、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學分證明或修習證明。
四、繳費收據。
﹝2﹞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
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1﹞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終身學習機構審查彙總,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一、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學分證明或修習證明。
四、繳費收據。
﹝2﹞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
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