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本會製作之無障礙網頁標章圖樣,不得變更尺寸、變形或加註字樣,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定義、張貼及連結步驟,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使用規定(如
附件一)辦理。
第5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如
附件二)辦理。
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各機關(構)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內有效。
各機關(構)辦理第一項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於無障礙網頁檢測作業時,應有身心障礙者參與檢測。
--104年11月12日修正前條文--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辦理。
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各機關(構)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內有效。
第6條
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其抽測結果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本會或本會委託之機關得通知設站機關(構)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將函知設站機關(構)取消無障礙網頁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104年11月12日修正前條文--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如有與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等級不符者,本會先以電子郵件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將函知設站機關(構)取消無障礙網頁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第7條
本會得視需要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無障礙標章之申請登錄與檢測作業及前條事項。
第8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辦法,自行訂定相關作業規定。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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