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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庭到心靈:揭開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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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辭典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發布日期】98.05.05【發布機關】
司法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094001647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0980010692號令修正發布第
3
、
4
、
6
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非訟事件法
第四條
訂定之。
第2條
﹝1﹞
下列各款事件,由簡易庭受理:
1.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
2.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3.海商事件。
4.票據事件。
﹝2﹞
前項事件,得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視業務情況擴張或縮減。
第3條
﹝1﹞
非屬前條之非訟事件誤分至簡易庭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普通庭辦理。
--98年5月5日修正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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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1﹞
非屬前條之非訟事件誤分至簡易庭,承辦法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普通庭辦理。
第4條
﹝1﹞
第二條
所定非訟事件誤分至普通庭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簡易庭辦理。
--98年5月5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第二條
所定非訟事件誤分至普通庭,承辦法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簡易庭辦理。
第5條
﹝1﹞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各簡易庭間之事務分配,除
臺灣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
別有規定外,依
非訟事件法
所定各該管轄之規定。
第6條
﹝1﹞
簡易庭受理
第二條
所定之非訟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簡易庭辦理。
--98年5月5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簡易庭受理
第二條
所定之非訟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法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簡易庭辦理。
第7條
﹝1﹞
本辦法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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