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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庭到心靈:揭開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
【發布日期】100.06.17【發布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0005073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五條之二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及非人為因素所致之森林火災。
第3條
本法所稱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及養殖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十五
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及養殖用地。
第4條
本法所稱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指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土地現況使用,因天然災害致無法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容許使用項目使用而產生經濟效益者。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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