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最新六法 〉〉法規目錄
|
【獨家】新舊條文自動比對功能,學習法律不再困難! |
 | |
【法規名稱】。簡讀版
。法律用語辭典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發布日期】103.04.02 【發布機關】文化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文化部文藝字第1032008231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由政府機關(構)以無償提供使用或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
第3條
中心公有財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本中心,所生之收益,為本中心之收入。
第4條
本中心應定期辦理公有財產檢查,文化部並得視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
第5條
本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除經本中心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者外,應辦理賠償,賠償所得並依規定解繳公庫。其賠償原則如下:
一、損壞之財產仍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功效者,依修復時所需費用賠償之。
二、損壞財產不堪繼續使用或遺失、損失者,以賠償相同財產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產可以賠償時,以重置同等使用功效財產之市價為準,並按其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
三、原未評定殘值之財產,其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折舊計算賠償標準時,得按財產遺失時新舊程度或功效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前項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賠償情節重大者,應提經監事會審核,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第6條
本中心公有財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及租金計算、收取方式,由本中心訂定費率及收取管理規章後,報請文化部備查。
前項出租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必要時契約應予公證。
第7條
本中心管理之國有財產,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辦理盤點,並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結存表及財產目錄總表,陳報文化部審核後,轉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