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評鑑得採書面、定期或不定期實地訪視方式辦理。表藝中心及各場館應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
前項不定期實地訪視,應經評鑑小組會議決議,且應有三位以上之評鑑委員出席。
第8條
年度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表藝中心各場館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擬具場館年度執行成果、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及經費核撥等事項之績效報告送董事會。
二、表藝中心應將各場館報送之績效報告併同決算報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送本部。
三、本部績效評鑑小組應就前款報告、實地訪視評鑑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提出評鑑意見。
四、前款評鑑小組擬具之評鑑意見,表藝中心應就評鑑意見內容表示意見並擬具年度績效評鑑報告,報本部核定。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本部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106年7月20日修正前條文--
年度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表藝中心各場館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擬具場館年度執行成果、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及經費核撥等事項之績效報告送董事會。
二、表藝中心應將各場館報送之績效報告併同決算報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送本部。
三、本部績效評鑑小組應就前款報告、實地訪視評鑑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提出評鑑意見。
四、前款評鑑小組擬具之評鑑意見,表藝中心應就評鑑意見內容表示意見並擬具年度績效評鑑報告,報本部核定。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本部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104年9月8日修正前條文--
年度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表藝中心各場館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擬具場館年度執行成果、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及經費核撥等事項之績效報告送董事會。
二、表藝中心應將各場館報送之績效報告併同決算報告,提經董事會及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年二月底前報送本部。
三、本部績效評鑑小組應就前款報告、實地訪視評鑑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提出評鑑意見。
四、前款評鑑小組擬具之評鑑意見,表藝中心應就評鑑意見內容表示意見並擬具年度績效評鑑報告,報本部核定。
前項第四款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本部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103年11月18日修正前條文--
年度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表藝中心各場館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擬具場館年度執行成果、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及經費核撥等事項之績效報告送董事會。
二、表藝中心應將各場館報送之績效報告併同決算報告,提經董事會及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報送本部。
三、本部績效評鑑小組應就前款報告、實地訪視評鑑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提出評鑑意見。
四、前款評鑑小組擬具之評鑑意見,表藝中心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就評鑑意見內容表示意見並擬具年度績效評鑑報告,報本部核定。
前項第四款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本部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第9條
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
第10條
本部應以表藝中心年度績效評鑑結果,作為次年度核撥經費及補助之參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之修正條文,除
第三條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104年9月8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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