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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國營航空站四周一定距離範圍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
【發布日期】99.02.09【發布機關】
交通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7008500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9000124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件一及第4條條文之附件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
三十四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鴿舍拆遷補償標的,係指航空站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於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前已存在之鴿舍。
第3條
養鴿戶申請鴿舍拆遷補償,應於第二條公告所定期間內,填寫申請表(如
附件一
)送請當地航空站審核。
航空站接獲前項申請後,應派員會同交通部認可專業機構之鑑價人員赴現場初勘及鑑價。必要時,得洽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協助辦理。
第4條
養鴿戶於初勘後七日內自行拆遷鴿舍並經航空站複勘查證屬實者,加發補償費一成。
經複勘未自行拆遷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如
附件二
)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日期。
養鴿戶於前項強制拆除日期前已自行拆遷者,發給補償費;逾期仍未自行拆遷者,將強制拆除鴿舍,不予補償。
第5條
養鴿戶接獲航空站審核結果通知後,應由申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填具收據向航空站請領補償費。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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