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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13.06.18【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40201077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60200576A號令修正發布第
2
、
1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護字第1131460581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1﹞
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
二十一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
--106年6月28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社會福利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
第3條
﹝1﹞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緩起訴處分金。
三、認罪協商金。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七、其他相關收入。
第4條
﹝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三級預防工作等相關支出。
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處遇工作相關支出。
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等工作相關支出。
四、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人力費用。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1﹞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
公庫法
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6條
﹝1﹞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7條
﹝1﹞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
預算法
、
會計法
、
決算法
、
審計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1﹞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1﹞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0條
﹝1﹞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1條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106年6月28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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