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必要圖式。
新型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圖式。
設計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圖式,並載明其設計名稱。
第5條(刪除)
--105年6月29日修正前條文--
申請人不得直接以外文專利公報或優先權證明文件,替代外文本。
第6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5年6月29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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