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為自然人且無資力繳納專利年費者,得逐年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免收專利年費。
申請免收專利年費者,應檢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並應於下列各款規定之期間內為之:
一、第一年之專利年費,應於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二、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應於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或期滿六個月內。
第7條
專利權人於預繳專利年費後,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免專利年費者,得自次年起,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申請減免。
專利權人經專利專責機關准予減收專利年費並已預繳專利年費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應自次年起補繳其差額。
第8條(刪除)
--101年11月29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施行前已預繳專利年費,於本辦法施行後,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免專利年費者,得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申請減免。
第9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5年6月29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01年11月29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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