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第13條
本規則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七日止。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5條)
第13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14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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