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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04.09【發布機關】考選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考選部選會字第096000740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考選部選規二字第0990004585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原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31300066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除第3、4條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考選部選規二字第105130002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60001597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原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九日考選部選綜一字第11400012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除第3條條文之附表,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與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測驗。
二、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
第3條
﹝1﹞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第4條
﹝1﹞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第5條
﹝1﹞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6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修正之第三條附表,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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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與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測驗。
二、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
三、分階段考試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費。
第3條
﹝1﹞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第4條
﹝1﹞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2﹞分階段考試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5條
﹝1﹞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6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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