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少年受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宣告,並另受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宣告,依本法第
四十五條第二項定其應執行處分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執行其一,或併執行之。
﹝2﹞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時,除依前項或本法第
四十六條規定處理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有關規定執行之;保護處分與保安處分併存時,亦同。
﹝1﹞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
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關於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與不得無故提供之規定,及依同條第四項所定之辦法,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之少年事件,亦有適用。
﹝2﹞前項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之規定,於法院不適用之。
﹝3﹞本法所稱塗銷,係指予以塗抹、刪除、遮掩、彌封、加密、編碼、去連結、封裝、封存、銷毀或其他無法識別少年身分資訊之方法,使一般人無法直接或經比對後可辨識為少年者而言;經塗銷後紀錄及檔案資料之保存及銷毀,仍依保存機關、機構或團體對各該檔案之保存及銷毀有關法規辦理。
﹝1﹞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
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關於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與不得無故提供之規定,及依同條第四項所定之辦法,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之少年事件,亦有適用。
﹝2﹞前項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之規定,於法院不適用之。
﹝3﹞本法所稱塗銷,係指予以塗抹、刪除或遮掩,使一般人無法直接或經比對後可辨識為少年者而言;經塗銷後紀錄及檔案資料之保存及銷毀,仍依保存機關、機構或團體對各該檔案之保存及銷毀有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