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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發布日期】88.06.30【發布機關】
法務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法務部(88)法令字第00073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規則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七十三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在校學生得接見親友,但校長認為有妨害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學習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第3條
﹝1﹞
接見學生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其他特殊理由,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
第4條
﹝1﹞
請求接見者,應將姓名、職業、年齡、住所、接見事由、學生姓名及其與學生之關係陳明之。
第5條
﹝1﹞
接見不得使用暗語。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學生,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語言。
第6條
﹝1﹞
請求接見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禁止其接見:
一、無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學生者。
四、攜帶武器或違禁物品者。
五、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六、有其他妨害少年矯正學校紀律之行為者。
第7條
﹝1﹞
接見人送與學生金錢物品,準用
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
之規定。
第8條
﹝1﹞
辦理接見時間為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十四時至十六時,但有特別事由經校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9條
﹝1﹞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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