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晚上10點停車場的『氣音邀約』? MeToo翻車現場!下場慘到哭出來!】
【法規名稱】。
簡讀版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99.12.30【發布機關】
法務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法務部(88)法令字第00074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9090438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
第3條
所列屬「政風司」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停止辦理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八條
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設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組成之,並邀請社會公正人士三至五人參與,以校長為主席。
第3條
﹝1﹞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成立再申訴委員會,由法規委員會、檢察司、保護司、政風司、人事處、本部矯正署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組成之,以本部矯正署副署長為主席。
第4條
﹝1﹞
學生於受不當侵害或不服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以下簡稱申訴事由)時,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訴人)得於申訴事由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言詞或書面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2﹞
前項申訴以言詞提出者,由校長指定專人受理,並將申訴事由詳記於申訴簿;以書面提出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3﹞
(如
附表一
)
一、學生之姓名;其由法定代理人提出者,其姓名。
二、罪名或接受感化教育之事由。
三、刑期或接受感化教育之期間。
四、申訴事由及申訴理由。
五、申訴年、月、日。
第5條
﹝1﹞
申訴委員會受理前條申訴時,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如發現有程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
第6條
﹝1﹞
申訴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第7條
﹝1﹞
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月內為之。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逾期不為決定者,申訴人得向再申訴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第8條
﹝1﹞
申訴人不服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於收受決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再申訴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2﹞
再申訴之提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3﹞
(如
附表二
)
一、學生之姓名;其由法定代理人提出者,其姓名。
二、罪名或接受感化教育之事由。
三、刑期或接受感化教育之期間。
四、申訴委員會之決定。
五、申訴事由及再申訴理由。
六、再申訴年、月、日。
第9條
﹝1﹞
再申訴委員會受理再申訴案件,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前往學校為必要之調查;調查時,非經調查人員許可,學校人員不得在場。
﹝2﹞
第五條
至第七條之規定於再申訴委員會準用之。
第10條
﹝1﹞
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之學生,應予以適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學校得視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消除或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
二、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
第11條
﹝1﹞
學校對於學生之申訴或再申訴行為,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置。
第12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