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社區規約知多少?一場高達145萬元車位之禍,不懂這些,你可能也會被罰!】
【法規名稱】。
簡讀版
少年矯正學校特別獎勵及加給支給辦法
【發布日期】90.12.27【發布機關】
教育部
、
法務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89008733號令、法務部(89)法令字第000208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教育部(90)台參字第90178761號令、法務部(90)法令字第9004441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7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二十九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少年矯正學校校長與依
教師法
及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聘任之教師、輔導教師,應給予特別獎勵及加給。
第3條
﹝1﹞
特別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服務績效優異者,定期公開獎勵或表揚。
二、參與學校主任或校長甄選者,各級地方政府得視其服務年資酌予加分。
三、任職滿五年應聘一般學校教師時,學校得予特別推薦。
四、少年矯正學校校長、聘任教師及輔導教師任教職滿一學年者,第二學年度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滿三學年者,第四學年度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第七學年度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者,第十學年度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學年者,第十五學年度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三十日。但教師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校長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
五、準用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之規定,參加研習進修。教師依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休假、進修期間,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支給代課鐘點費。
第4條
﹝1﹞
本辦法規定之加給,係為慰勉少年矯正學校校長、教師及輔導教師之辛勞,按月以獎金名義支給之給與;其支給標準為每月新台幣壹仟元,服務每滿一年加發百分之十,最高以加發百分之五十為限。
第5條
﹝1﹞
依前條規定應發之加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
一、依規定留職停薪者。
二、連續請假一個月以上者。
三、依法停聘者。
第6條
﹝1﹞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法務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7條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