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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97.03.26【發布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09200209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7148419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第
二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農藥生產業者於該成品農藥加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得委託具有加工同一劑型成品農藥能力之農藥生產業者加工農藥。
前項委託加工以委託一家為限。
第3條
申請成品農藥委託加工,應由委託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一、委託人持有之成品農藥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二、受託人持有之同一劑型成品農藥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三、委託加工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農藥標示樣張二份。
第4條
經核准委託加工之成品農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產品品質責任應由委託人負責。
第5條
經核准委託加工期間有終止或解除委託加工契約之情事者,委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委託加工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第6條
委託加工契約期間屆滿或有前條所定情事,嗣後需繼續或另行委託加工時,委託人應重新申請核准。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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