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
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指專任合格教師,不包括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
本法施行之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應優先聘任具備本法第
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務工作經驗資格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有缺額時,得聘任未具備本法第
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務工作經驗資格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
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聘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應具備本法第
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