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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辭典
廢: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發布日期】108.06.11【發布機關】
教育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教育部(85)台參字第855002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50191473C號令修正發布第3、6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76913B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5692B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應依本辦法每年定期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2﹞
宣導之對象應包括學校教職員工、學生、學生家長及一般民眾。
第3條
﹝1﹞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辦理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第4條
﹝1﹞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於研訂課程與教材、發行各類出版品、製作廣電節目及舉辦相關活動時,應依本條例
第四條
加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之宣導: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第5條
﹝1﹞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應與社政、警政、衛生、新聞及婦女救援等機關團體聯繫、積極推動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第6條
﹝1﹞
各級學校教師應依本條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等規定,配合學生身心發展與教學相關活動,加強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落實執行各項保護措施。
--102年9月9日修正前條文--
新舊比對
內 容
﹝1﹞
各級學校教師應依本條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等規定,配合學生身心發展與教學相關活動,加強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落實執行各項保護措施。
第7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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