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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廢:智慧建築標章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7.03.31【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101085048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107085029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智慧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及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智慧建築標章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規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案: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補發及加發案: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3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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