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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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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辭典
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8.12.12【發布機關】
司法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司法院(85)院台廳行一字第04918號函准予備查訂定全文8點(名稱:行政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司法院(89)院台廳行一字第15345號函准予備查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
3‧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司法院(90)院台廳行一字第00811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3、7點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80032809號函核定修正全文5點;並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最高行政法院院獻文字第1080000622號函
【法規內容】
第1點
院長研閱裁判書類,不影響法官審判權之獨立行使。
第2點
裁判於評結後,書記科科長應於當日下班以前,將裁判主文內容或公告影印一份,註記該案評結日期,並將裁判編號清單,一併陳送院長。
第3點
院長發現裁判書類認事用法違背法令時,得調閱卷證並填載「裁判書類研閱意見表」(格式如
附件
),為適當之處理。如發現法律見解與通說不同,或二庭以上之見解不一致時,應提出於法官會議或邀集庭長會議討論,以求見解上之溝通。
第4點
裁判書類研閱意見表,院長應按日期順序裝訂成冊,妥為保管,以備查考。
第5點
司法院為審查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書類,於必要時,得令報送裁判正本或調閱相關文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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