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契約之主要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名稱、期貨信託事業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姓名或名稱)、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保證機構名稱及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
二、期貨信託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受益憑證之發行。
四、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期貨信託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
七、期貨信託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八、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九、期貨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包括應揭露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之責任僅限於申購時所支付之申購價款,期貨信託基金損失超過基金淨資產時,超額損失部分應由期貨信託事業負擔;期貨信託事業如有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其對受委任專業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期貨信託基金發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及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如委由受委任專業機構處理者,就受委任專業機構或其受雇人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且對因而導致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十、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包括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代表人或受雇人,履行期貨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十一、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保證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十二、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收益分配。
十四、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五、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期貨信託事業之更換。
十七、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更換)。
十八、期貨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期貨信託基金之清算。
二十、受益人名簿。
二十一、受益人會議。
二十二、通知及公告。
二十三、期貨信託契約之修訂。
第23條
期貨信託事業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簡介:
(一)設立日期。
(二)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附表九)
(三)營業項目。
(四)沿革: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二、事業組織: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期貨信託事業下列資料:
(一)股權分散情形:
1‧股東結構:各類股東之組合比率。(附表十)
2‧主要股東名單:股權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持股數額及比率。(附表十一)
(二)組織系統:期貨信託事業之組織結構、各主要部門(於他業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於他業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部門)之姓名、就任日期、持有期貨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附表十二)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及現在持有期貨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附表十三)
三、利害關係公司揭露: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與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一)與期貨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
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二)期貨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期貨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與該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附表十四)
四、營運情形:
(一)列示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期貨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附表十五)
(二)列示最近二年度期貨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五、受處罰之情形:列示最近二年期貨信託事業受主管機關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六、訴訟或非訟事件:期貨信託事業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訴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101年7月12日修正前條文--
期貨信託事業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簡介:
(一)設立日期。
(二)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附表九)
(三)營業項目。
(四)沿革: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二、事業組織: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期貨信託事業下列資料:
(一)股權分散情形:
1‧股東結構:各類股東之組合比率。(附表十)
2‧主要股東名單:股權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持股數額及比率。(附表十一)
(二)組織系統:期貨信託事業之組織結構、各主要部門(於他業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於他業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部門)之姓名、就任日期、持有期貨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附表十二)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及現在持有期貨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附表十三)
三、利害關係公司揭露: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與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一)與期貨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
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二)期貨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期貨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與該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附表十四)
四、營運情形:
(一)列示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期貨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附表十五)
(二)列示最近二年度期貨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五、受處罰之情形:列示最近二年期貨信託事業受主管機關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六、訴訟或非訟事件:期貨信託事業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訴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第24條
特別記載事項應載明:
一、期貨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二、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期貨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下列事項:
(一)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二)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三)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四)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五)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六)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四、本次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信託契約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訂期貨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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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第25條
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十二條規定於國內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本章規定之內容編製公開說明書。
第26條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至少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期貨信託基金概況:
(一)期貨信託基金簡介:第
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十三款、第二十一款規定之事項。
(二)期貨信託基金性質:第
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事項。
(三)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第
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款規定之事項。
(五)風險因素:第
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六)收益分配:第
十六條規定之事項。
(七)申購受益憑證:第
十七條規定之事項。
(八)買回受益憑證:第
十八條規定之事項。
(九)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第
十九條規定之事項。
(十)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第
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事項。
二、期貨信託契約主要內容: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款、第十五款至第十九款、第二十二款、第二十三款規定之事項。
三、期貨信託事業概況:包括事業簡介、事業組織、利害關係公司揭露、營運概況、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最近二年度受主管機關處罰情形及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訟事件。
四、受益憑證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五、特別記載事項:第
二十四條規定之事項。
--101年7月12日修正前條文--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至少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期貨信託基金概況:
(一)期貨信託基金簡介:第
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十三款、第二十一款規定之事項。
(二)期貨信託基金性質:第
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事項。
(三)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第
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款規定之事項。
(五)風險因素:第
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六)收益分配:第
十六條規定之事項。
(七)申購受益憑證:第
十七條規定之事項。
(八)買回受益憑證:第
十八條規定之事項。
(九)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第
十九條規定之事項。
(十)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第
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事項。
二、期貨信託契約主要內容: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款、第十五款至第十九款、第二十二款、第二十三款規定之事項。
三、期貨信託事業概況:包括事業簡介、事業組織、利害關係公司揭露、營運概況、最近二年度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最近二年度受主管機關處罰情形及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訟事件。
四、受益憑證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五、特別記載事項:第
二十四條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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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則
第27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除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外,應於本期貨信託基金開始募集之日起三日前,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銷售機構營業處所。但追加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期貨信託事業應交付申購人公開說明書,或經申購人之同意,依其指示之電子郵件網址傳送公開說明書予申購人。
期貨信託事業除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外,更新或修正公開說明書者,應於更新或修正日後十日內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28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
二十三條及第
二十六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1年7月12日修正前條文--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相關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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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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