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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庭到心靈:揭開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簡讀版
標準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87.11.25【發布機關】
經濟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濟部(87)經中標字第8703371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細則依標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十八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四條
但書規定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應訂明該國家標準之總號及名稱。
第3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未註明該國家標準公布或修訂公布日期者,如該國家標準內容修訂時,應以修訂後之國家標準內容為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且註明該國家標準公布或修訂公布日期者,如該國家標準內容修訂時,應以該註明公布或修訂公布日期之國家標準內容為準。
第4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應函知標準專責機關。
該引用國家標準之法規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第5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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