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法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以下簡稱研究機構),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或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與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研究機構評鑑小組,對擬執行研究發展之研究機構,進行研發績效與能量評鑑,所建立之評鑑名單中,最近三年內曾經評鑑為優等者。
二、機關依其所訂定之內部作業規定組成審查委員會,就前款評鑑名單之研究機構辦理評比,經評比為優勝者。
三、以公告方式公開徵求具備研發能力之研究機構,經機關成立之審查委員會審查為優勝者。
﹝2﹞前項第一款之評鑑名單及第三款之公告,應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