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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檢察官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考核少年矯正學校辦法
【發布日期】91.12.04【發布機關】
行政院
、
司法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10060768號令、司法院(九一)院臺廳家一字第2655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四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少年矯正學校所在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指派檢察官、法官前往少年矯正學校實施考核。
第3條
前條應考核之內容為少年矯正學校有關刑罰、感化教育事項之執行情形,每年至少一次。
第4條
依前二條規定考核結果及改進建議事項,應由檢察官、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填載考核報告表通知少年矯正學校,並副知法務部列為追蹤考核資料;其報告表格式如附表。
第5條
少年矯正學校於檢察官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前往考核時,應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參考。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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