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證書費、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執業執照之正本者,應檢附證書或執業執照原本,並繳納每張正本費新臺幣二十元。
第4條
--104年3月10日修正前條文--
第二條第三款之審查費,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4年3月10日修正前條文--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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