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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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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發布日期】101.10.15【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096002322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
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00002726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增訂第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01002908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00年11月1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1﹞執行債權人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資料者,每次每調查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聲請調查執行債務人之所得資料者,亦同。其聲請調查同一債務人二年度以上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計算費用。
--101年10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執行債權人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資料者,每次每調查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新臺幣五百元。聲請調查執行債務人之所得資料者,亦同。
第3條
﹝1﹞投標人參與法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向法院洽領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每份徵收新臺幣十元。
第4條
﹝1﹞依據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除另有規定外,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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