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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發布日期】113.04.25【發布機關】海洋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水字第00817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070012375號令修正發布第47條條文【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海洋委員會海保字第113000412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級水產用水: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二、二級水產用水:指可供虱目魚、烏魚、龍鬚菜及其他食用海藻培養用水之水源。
  三、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第3條


﹝1﹞海域環境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游泳及環境保育。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三、丙類:適用於環境保育。

第4條


﹝1﹞保護人體健康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適用於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附表一

第5條


﹝1﹞保護生活環境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依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附表二

第6條


﹝1﹞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環境分類,以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蘭嶼、綠島等離島,由海岸向外延伸之領海為範圍。
﹝2﹞依據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狀況,訂定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範圍及海域分類如附表三

第7條


﹝1﹞海域環境經自淨後達到相關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海域環境分類及相關環境標準值。
﹝2﹞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每三年檢討修正本標準。

第8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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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一、一級水產用水: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二、二級水產用水:指虱目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
  三、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第3條

﹝1﹞海域環境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游泳及環境 保育。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三、丙類:適用於環境保育。
第4條

﹝1﹞保護人體健康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適用於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下表:

   --107年2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保護人體健康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適用於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下表:
第5條

﹝1﹞甲類海域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下表:

   --107年2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甲類海域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下表:
第6條

﹝1﹞乙類海域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下表:

   --107年2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乙類海域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下表:
第7條

﹝1﹞丙類海域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下表:

   --107年2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丙類海域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下表:
第8條

﹝1﹞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環境分類,以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蘭嶼、綠島等離島,由海岸向外延伸之領海為範圍。
﹝2﹞依據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狀況,訂定台灣地區沿海海域範圍及海域分類如下表:
第9條

﹝1﹞海域環境經自淨後達到相關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海域環境分類及相關環境標準值。
﹝2﹞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每三年檢討修正現行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第10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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