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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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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辭典
海洋委員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107.11.01【發布機關】
海洋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海洋委員會海洋字第107000404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保育類海洋野生動物名錄之評估分類事項。
二、海洋野生動物保護區劃定、變更或廢止之認可事項。
三、海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遇有國家重大建設,在不影響野生動物生存原則下,其海域區內土地使用、收益方法之認可事項。
四、其他有關海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保護、資源復育與保育之諮詢事項。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政府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定聘兼之;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二人至三人,就本會編制內人員派兼之,均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日常業務。
第5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並提供意見。
第一項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6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7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8條
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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