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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修學概要 淨土教觀學苑 淨界法師 第01集】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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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勤務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7.12.12【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八日內政部(86)台內消字第8676067號函訂定(名稱:消防勤務暫行實施要點)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內政部(88)台內消字第887562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0點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30824618號函修正第5、12、13點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70824887號函修正第1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
為健全消防勤務實施,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
消防機關執行勤務,依本要點行之。
第3點
﹝1﹞
消防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
第4點
﹝1﹞
消防勤務機關,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單位及規劃監督單位。
第5點
﹝1﹞
消防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為消防勤務基本單位。
第6點
﹝1﹞
責任區之劃分,應參酌地區特性、消防人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 狹及未來發展趨勢等因素,適當規劃之。
第7點
﹝1﹞
消防分隊為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責任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第8點
﹝1﹞
消防中隊為勤務規劃監督或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 揮、督導及執行。
第9點
﹝1﹞
消防大隊為勤務規劃監督單位,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 轄區各勤務執行單位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勤務。
第10點
﹝1﹞
消防局、港務消防隊為勤務規劃監督機關,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 揮、管制、督導及考核,必要時對重點勤務,得逕為執行。
第11點
﹝1﹞
消防勤務種類如下:
(一)防災宣導:實施災害之防救宣導。
(二)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執行單位內,整裝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勤救災、救護及災害調查。
(三)消防安全檢查:包括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規制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四)水源調查:針對轄區內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演練項目包括體技能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消防救災救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由服勤人員於值勤台值守之,負責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案及維護駐地安全。
(七)裝備器材保養:執勤項目包括試車、試水、試梯及其裝備器材之保養、檢查。
(八)待命服勤:服勤人員保持機動待命,以備執行救災、救護、災害調查或其他臨時派遣勤務。
第12點
﹝1﹞
勤務實施時間如下:
(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消防局、港務消防隊定之。
(二)服勤人員每日勤務八小時,每週合計四十小時,必要時得酌情延長。
(三)服勤人員服勤時間之分配,由消防局、港務消防隊視消防人力及轄區特性定之。
第13點
﹝1﹞
勤務規劃監督機關對勤務執行單位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依實際需要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2﹞
前項勤務之編配及輪替服勤,消防局、港務消防隊得視第
十二
點第三款人員服勤時間之分配情形,將值班改為值宿;每日十八時至翌日八時應維持必要勤務運作編組人力外,得編排外宿。
第14點
﹝1﹞
勤務執行單位,應依勤務基準表,就轄區特性及消防人力,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並陳報上級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15點
﹝1﹞
消防局、港務消防隊或大隊設有特種勤務隊(組)者,應依其任務分派人員,服行各該專屬勤務。
第16點
﹝1﹞
各級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下級機關及人員,執行各種相關勤務。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事故時,得報請上級機關協助。
第17點
﹝1﹞
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隊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大(中)隊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由消防局、港務消防隊或大(中)隊實施。
第18點
﹝1﹞
勤前教育實施內容如下:
(一)檢查服裝、儀容、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工作重點提示。
﹝2﹞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由消防局、港務消防隊視所轄勤務單位實際情形,規定其實施方式、時間及次數。
第19點
﹝1﹞
勤務之督導及獎懲:
(一)各級消防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二)重大災害、專案或特定勤務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第20點
﹝1﹞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港務消防隊應擬訂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陳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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