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種類如下:
一、獎狀、獎盃或獎牌。
二、行政獎勵。
三、獎金,並得與第一款併同獎勵。
獎金區分團體獎金與個人獎金。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獎勵之獎狀、獎盃或獎牌格式,得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第5條
第二條之機關(構)、單位、個人從事特種勤務相關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核予獎勵:
一、冒險犯難排除危害或奮不顧身以身作盾,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制止或排除危害,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安全。
三、完成特種勤務重大專案任務,有具體優良事蹟。
四、執行或協助特種勤務期間,任務執行表現優良。
五、致力特種勤務相關研究發展或建制革新,成效優異。
六、參與特種勤務專業訓練、評比、檢查、體技能鑑測、年度競賽等,成績優異。
七、其他致力於特種勤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
--106年5月17日修正前條文--
第二條之機關(構)、單位、個人從事特種勤務相關工作具有下列事蹟,得核予獎勵:
一、完成所負特勤任務,足資矜式者。
二、制止或排除危害,有效維護安全維護對象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安全者。
三、以身作盾或其他特勤作為足為特勤典範或社會楷模者。
四、檢查、評比、特勤專業訓練、體技能鑑測、年度競賽等成績優異者。
五、服務特種勤務期間表現卓越,所為事蹟對機關(構)、單位具貢獻者。
六、致力於特種勤務相關之研究發展或其他著作,成績優異者。
七、其他致力或協助有關特勤工作,具足資矜式之功績、勞績或特殊優良事蹟者。
第6條
依本辦法
第五條各款獎勵事蹟核發獎金新臺幣五百元至五百萬元,或核給行政獎勵嘉獎至記二大功。請獎機關(單位)應依獎勵標準(如
附表)擬具獎勵建議名冊、種類及佐證資料,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獎金(含獎狀、獎牌):遞送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獎勵。
二、行政獎勵:逕移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或軍職人員人事評審會辦理,並依權責核定。
除行政獎勵外,因工作特殊或機敏性需要者,得免經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
因獎勵事蹟對特種勤務工作著有重大貢獻,經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或主管機關首長認定有特殊優良事蹟者,得不受第一項獎勵標準之限制。但發給獎金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應由主管機關簽呈總統同意。
--106年5月17日修正前條文--
依本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各款獎勵事蹟由主管機關首長核發個人及團體獎金金額為新臺幣五百元至五百萬元。
如因獎勵事蹟對特種勤務工作著有重大貢獻,經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須發給前項獎金標準以上者,得由主管機關簽呈總統同意後,由主管機關發給。
第7條
獎勵評鑑應依審查事蹟類別及機密等級需要,設置不同之獎勵評鑑審查會。
各獎勵評鑑審查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就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得請相關人員或專業人士列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106年5月17日修正前條文--
符合
第二條規定之機關(構)、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獎勵時,應填具獎勵建議名冊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經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通過,得由主管機關首長發給。
獎勵評鑑審查會置委員七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指定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
獎勵評鑑審查會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實施審查作業時,得請相關人員或申請機關、單位代表列席。
第8條
獎勵評鑑審查會每季定期召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之。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表決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
第9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獎金,由主管機關及共同執行特種勤務之機關依權責編列預算。
依本辦法所為之行政獎勵,由主管機關建議受獎人員隸屬之機關依權責辦理。
--106年5月17日修正前條文--
依本辦法發給之獎金,由主管機關依權責編列預算。
第10條
同一事蹟不得重複申領特種勤務專業獎章、獎金及行政獎勵。領有個人獎金者,不得分配團體獎金。
如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獎金者,不得再以本辦法重複發給獎金,其有查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核發之獎金。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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