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兩側之建築物,由主管機關商請當地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
為顧及結構及行車安全,高速鐵路兩側之限建範圍依左列規定,並自高速鐵路基或結構物邊緣為起算基點:
一、平原段
(一)水平淨距離十五公尺(含)範圍及高速鐵路通風管道、出氣口周圍之必要範圍內之任何建築開發行為。
(二)十五至廿五公尺(含)範圍內,基礎開挖深度超過一.五公尺或採用潛盲施工、打樁及土壤改良者。
(三)二十五至四十五公尺(含)範圍內,基礎開挖深度超過三.五公尺或採用潛盾施工、打樁及土壤改良者。
(四)四十五至六十公尺(含)範圍內,採用打樁及土壤改良者。
二、山坡段
依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劃定為山坡地地區,水平淨距離六十公尺(含)範圍內之任何建築開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