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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廢: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10.06.30【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604088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01302260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
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
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301577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十七
條規定訂定之。
--102年8月20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
第3條
生食用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第4條
生食用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
--100年8月5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生食用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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