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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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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辭典
廢: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04.06【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5082170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六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00821016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七十四
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者,應繳納資格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二百元及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萬零八百元。
前項申請經資格審查不合格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經實地審查不合格,需再次辦理實地審查者,應再繳納實地審查費。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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