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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審議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辦法

【發布日期】87.03.24【發布機關】監察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監察院第五一○次會議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監察院第七三四次會議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三日監察院第一三二○次會議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監察院第二屆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監察院第二屆第七十八次會議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審議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以下簡稱審核報告)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2條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由各區監察委員行署審議之,在未設行署之地區由本院審議之。

第3條


  本院設「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每年由各委員會召集人或各推委員一人組織之,以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之召集人為召集人,以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之簡任秘書為秘書。

第4條


  有關機關答覆本院審議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意見之處理情形,及審計機關陳報再審查之結果,分交有關委員會處理之,並提報院會。

第5條


  本院審議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於本辦法適用之。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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