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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修學概要 淨土教觀學苑 淨界法師 第01集】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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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辭典
廢:短期補習班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2.03.15【發布機關】
教育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245402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名稱:
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087544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20031691C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二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本標準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六條
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
第3條
﹝1﹞
申請製給複製本者,短期補習班得酌收費用;其收費基準如
附表
。
第4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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