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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88.10.29【發布機關】
立法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提立法院第四屆第二會期第七次會議報告訂定發布全文9條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
三十三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凡向中華民國政府登記有案,在本院有委員席次五位以上之政黨或聯盟,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院設置政黨黨團辦公室。
第3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經立法院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總務處正式申請,並簽訂借用合約,供該黨協調聯繫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第4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面積之大小,依各該政黨在本院之委員席次多寡、基本正業需要及本院現有房舍可能提供之狀況協調辦理。
第5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辦公設備,由各該黨部出具借據向本院借用,若非正常使用所生損壞,應照價賠償。
第6條
國內電話及費用由本院提供。
第7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院安全之設備設施。工作人員作息,須遵守本院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反本條款而不聽勸導者,本院得收回房舍或停止供應設備與水電。
第8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時限以每屆委員之任期為限,每屆立法委員改選後,應更換新合約。每一政黨、聯盟委員席次未達五席時,其黨團辦公室立即由本院收回。
第9條
本辦法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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