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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庭到心靈:揭開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管制藥品證照與輸入輸出及製造同意書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3.06.17【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8003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四十二條之一
及規費法
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管制藥品登記證之申請、登記事項變更、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之審查。
二、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申請、登記事項變更、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之審查。
三、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輸入、輸出或製造同意書核發之審查。
四、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輸入、輸出同意書驗證、函詢之審查。
第3條
前條各款收費費額如下:
一、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核發、變更登記事項、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每一件次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變更登記事項、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每一件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或製造同意書,每一件次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四、申請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輸入、輸出同意書之驗證或函詢,每一件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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