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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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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標準
【發布日期】114.01.17【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113176337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精神衛生法
第五章
施行之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四十一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得依本法第
四十一
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併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治療及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以下併稱強制處置費用)。
﹝2﹞
前項緊急安置之費用,包括強制鑑定之費用。
﹝3﹞
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機構或團體),依本法第
五十八
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強制社區治療業務時,得依本法第
四十一
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
第3條
﹝1﹞
中央主管機關就前條第一項、第三項申請,經審核通過後予以支付;審核通過前,得予暫付。
﹝2﹞
指定機構、機構或團體不服前項之支付或暫付處分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3﹞
強制處置費用之受理申報、暫付、核付及受理申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準用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4條
﹝1﹞
強制處置費用支付項目、基準及點數,規定如下:
一、緊急安置:掛號費及強制鑑定費;其費額,規定如
附表一
。其餘費用,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簡稱健保支付標準)之規定。
二、強制住院:
(一)一般伙食費及治療伙食費;其費額,規定如
附表一
。
(二)收治於精神科加護病房者,診察費、病房費及護理費,按健保支付標準一點五倍給付。
(三)收治於一般病房者,診察費、病房費及護理費,按健保支付標準二倍給付。
(四)精神醫療治療費,按健保支付標準二倍給付;其餘費用,準用健保支付標準之規定。
三、強制社區治療:
(一)本法第
五十七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藥物治療項目及費用,準用健保支付標準之規定。
(二)本法第
五十七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檢驗之項目及費用,準用健保支付標準之規定;本法第
五十七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篩檢項目名稱、代碼及支付點數,規定如
附表一
。
(三)本法第
五十七
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治療、處置措施之項目名稱、代碼,規定如
附表二
;其費額,按健保支付標準二倍給付。
(四)前三目治療,以門診方式為之者,其掛號費之費額,規定如
附表一
。
﹝2﹞
前項準用健保支付標準規定者,每點以新臺幣一元計算。
﹝3﹞
第一項支付項目中未列於健保支付標準之項目,其項目名稱、代碼及支付點數如
附表一
。
第5條
﹝1﹞
本標準自本法
第五章
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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