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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廢: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14.04.25【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
勞動部
、
教育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70216517號令、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70179808號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0970035130號令、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70227708B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1131763203號令、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140505998號令、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1140026614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
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及全文9條;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三十九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精神衛生相關機構或團體(以下稱精神衛生機構團體)年度獎勵計畫並公告之。
﹝2﹞
前項獎勵計畫內容如下:
一、獎勵區域、獎勵對象。
二、獎勵項目。
三、獎勵方式、獎金金額。
四、受理審查機關。
五、申請期限。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3條
﹝1﹞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獎勵對象,應至少提供下列一項服務內容:
一、提供病人社區追蹤與關懷、病人與家屬之心理支持、衛生教育及協助社區照護與復健。
二、提供就醫、就業、社會福利、教育等資源連接轉銜服務。
三、協助處理病人突發性緊急醫療及危機事件之服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事項。
第4條
﹝1﹞
符合
第二條
第二項第一款之獎勵對象,應置下列人員之一提供服務,且最近二年曾接受十二小時以上社區照顧相關教育訓練:
一、領有其服務內容所需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證書,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執業登錄。
二、大專以上社會工作、心理、公共衛生或醫學相關科、系、所畢業且具備精神醫療、社區照顧或社區復健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第5條
﹝1﹞
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申請獎勵,應檢具下列文件辦理:
一、申請書。
二、服務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人員配置、服務項目、服務對象條件及服務量等。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6條
﹝1﹞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社政、勞工及教育主管機關代表,辦理獎勵申請案件之審查。
﹝2﹞
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委辦或委託方式辦理之。
第7條
﹝1﹞
第二條
第二項第三款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金。
二、頒發獎狀或獎牌。
三、補助設施或設備。
四、其他適當之方式。
第8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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