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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庭到心靈:揭開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03.09.10【發布機關】
教育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20166862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30128642B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細則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二十二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終身學習機構辦理本法
第三條
第四款之非正規教育,不得依
學位授予法
規定授予學位。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六條
規定所設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由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組成之;其中終身學習機構及政府機關之代表合計不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本法
第四條
第三項之弱勢族群代表至少二人。
第4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本法
第七條
規定提供學習之內容,應考量民眾學習需求,並就教育階段之層級及性質,注意其課程內涵之銜接及實施方式。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九條
規定設置或委託辦理社區大學,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十條
規定建構學習網路體系,應輔導終身學習機構建置終身學習資料庫,並相互連接,以促進資訊流通。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十一
條規定輔導並獎勵終身學習機構,發展學習型組織,應以公開、客觀之方式為之。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十二
條規定建立各級各類回流教育制度,應研擬各類學習方案,並鼓勵所屬學校提供學習機會,開辦各類推廣教育班次及在職專班、在職班,招收在職人士重回學校學習。
第9條
各級政府依本法第
十三
條規定設立財團法人終身學習基金會,其任務如下:
一、募集資金、整合終身學習資源。
二、補助辦理各類終身學習活動。
三、辦理國內、外終身學習交流活動。
四、辦理終身學習學術研討會、研習活動。
五、出版終身學習相關書刊。
六、辦理其他相關公益性終身學習事務。
第10條
本法第
二十
條第二項所稱特殊需求之區域,指偏遠、山地、離島等地區;所稱特殊需求之對象,指本法
第四條
第三項之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
第11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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