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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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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辭典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9.11.17【發布機關】
經濟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304610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50460222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9046075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第
九十三條之六
及規費法
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
十八
條或第
十九
條規定得申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
﹝2﹞
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3條
﹝1﹞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工作證,應繳納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二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2﹞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者,免繳證冊費。
第4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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