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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及檢體使用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5.04.08【發布機關】
中央研究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六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0001942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10045956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
條文及
第4條
條文之附表一、
第5條
條條文之附表二
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八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50042539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
條文之附表一、
第5條
條文之附表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中央研究院建置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本資料庫提供申請使用之項目為生物檢體及數位資料。其使用之申請,應依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提供研究使用原則(以下簡稱使用原則)辦理。
第3條
﹝1﹞
依使用原則申請使用者,應繳交使用費;國外申請者則以美元收費。
--111年7月18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依使用原則申請使用者,應繳交使用費。
第4條
﹝1﹞
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生物檢體,其使用費依生物檢體種類,以管數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
附表一
。
第5條
﹝1﹞
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數位資料,其使用費以個案數或以數位資料集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
附表二
。
第6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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