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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廢:臺灣地區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
【發布日期】76.07.15【發布機關】
行政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四月一日行政院臺五十六法字第236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公布之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九月四日行政院臺五十六法字第685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依戒嚴法
第八條
將臺灣地區戒嚴時期軍法機關得自行審判之案件及交法院審判之案件按本辦法劃分之。
第2條
軍法機關自行審判之案件以左列為限:
一、軍人犯罪。
二、犯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
懲治叛亂條例
所定之罪。
三、犯
陸海空軍刑法
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之屬於盜賣買受軍油案件之及
懲治盜匪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三項、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屬於竊盜或毀損及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熔燬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款規定之交通設備及器材之罪。
第3條
除前條所規定外,其餘案件一律交由法院審判。
第4條
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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