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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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96年5月3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1﹞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其身分認定依
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之規定辦理,並應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大學辦理蒙語或藏語甄試合格。
第3條
﹝1﹞大學受託辦理蒙藏語甄試,應組成蒙藏語甄試委員會。
﹝2﹞蒙藏語甄試及格基準、甄試範圍、參加甄試資格等規定,經蒙藏語甄試委員會擬訂後由大學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4條
﹝1﹞蒙藏語甄試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甄試合格成績有效期間為二年。
第5條
﹝1﹞蒙藏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試,除博士班、碩士班及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考高級中等學校:
(一)參加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音樂及美術班甄選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及術科或其他非學科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報考專科學校五年制:參加免試入學外之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或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其他優待方式辦理。
三、報考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四、報考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2﹞蒙藏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中學薦送入學:由各國民中學酌予考量優待。
二、學生申請入學: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
﹝3﹞蒙藏學生依前二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100年1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蒙藏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試,除研究所及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考高級中等學校:
(一)參加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
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音樂及美術班甄選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及術科或其他非學科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報考專科學校五年制:參加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三、報考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四、報考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2﹞蒙藏學生依前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96年5月3日修正前條文--
﹝1﹞蒙藏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試,除研究所及學士後各系招生不予優待外,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考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前目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參採國民中學基本學力測驗分數標準及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標準者,均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三)達錄取標準者,於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
二、報考四技二專或二技:(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前目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達錄取標準者,於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
三、報考大學:(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前目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達錄取標準者,於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
第6條
﹝1﹞依本辦法升學經查有冒籍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1﹞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經錄取註冊入學後再轉校(院)、轉系(科)者,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經錄取後再重考者,亦同。
第8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