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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廢: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08.07【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203329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名稱:藥物及化粧品廣告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2‧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3031727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條;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原條文
】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60094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140751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藥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及全文4條;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七條
及
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
藥事法
規定申請審查之藥物廣告,包含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
二、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規定申請審查之化粧品廣告。
第3條
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廣告新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二、展延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三、核定表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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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七條
及
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
藥事法
規定申請審查之藥物廣告,包含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
二、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規定申請審查之化粧品廣告。
前項廣告審查分為新申請案及展延申請案。
第3條
廣告新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應繳納新臺幣參仟肆佰元;展延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應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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